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资金投资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情况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理财类计划报理事长批准,权益类计划报理事会批准。
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可行性报告(权益类投资必须提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组建投资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论证;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 须理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终止)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为确保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
银行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安排中短期存款。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基金会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投资的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分为理财类和权益类,理财类主要包括国债、向银行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类金融产品;权益类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的金融产品。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包括信托产品;
(四)其他保本和风险可控产品。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八条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权益类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净资产的20%。如果捐赠人要求对留本基金进行权益类投资,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19年2月15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