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差旅费报销、差旅补助的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成本和方便出差报销工作等,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出差都必须与本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出差申请人和批准人要本着节约资源和满足业务需要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第三条 任何出差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在出差前一周,出差人员应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提交《出差借款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对于客户或会议提供了免费住宿或交通,或借住亲友家等没有发生费用的,不得再提出相关款项内容的报销申请。
出差人员到外埠参加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回深圳后,持主办单位开具的正式收费票据报销,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职员要有成本意识,注意节省开支,尽量乘坐火车,共用旅馆房间,在机场和城市间乘坐机场班车或方便的公共交通工具,提前计划行程,预定优惠机票等。
第六条 基金会只承担和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超过规定限额和不合理的支出由本人自理。任何支出都要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七条 对超过基金会标准,超过申请时限,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丢失原始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旅途中途停顿、逗留或私自改变出差路线等发生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发票,申请不实报销的员工,出纳将记录在案,并通知有关批准人并由基金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因差旅远离家人,基金会对于因公出差职员一定的差旅补助;特殊情况下出差中发生的费用,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出差借款及报销、差旅补助的要求
第十条 出差借款要求。
1、出差前一周,出差人员将《出差借款申请单》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2、除理事长批准的紧急出差外,正常的《出差借款申请单》须提前三天送到财务,财务据此准备款项。
第十一条 出差报销要求。
1、 出差人员回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报销工作。
2、 详细、完整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所附单据粘贴整齐,送相关领导审批。
3、 特殊岗位或每周出差支出额度较多的人员,可由财务部增加报销次数。
第十二条 出差报销内容及标准。
1、 出差人员要提供旅馆的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基金会只负担规定额度内的住宿费,不负担旅馆房间内饮料、食品、收费电视、洗衣费等费用。
2、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经济仓,并要尽量选择打折机票;国内单程旅程从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7时,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二等座或硬卧。
3、住宿标准。
应不超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500元/晚.间;地、县级及其他城市 300元/晚.间;乡、镇、村200元/晚.间。
4、餐费标准。
出差人员的餐费报销标准是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每天每人报销100元,凭发票报销。
5、出差当地交通费额度(不包括往返机场、火车站的交通)为: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他城每天不超过100元。出差人员要尽量乘坐出差当地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如包车,每天不超过1000元或每公里不超过3元(含油料等)。适用于越野车和小型面包车,以价格就低为原则。
6、 出差期间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的,要事先请示理事长批准,理事长要在《出差申请单》上批示限定的额度,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此额度。
7、 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和宴请费或礼品费,在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的额度内的凭发票实报实销,超过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额度的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8、差旅补助标准:工作日出差按200元/天标准,如非工作日出差为300元/天标准;如果当年度累计超过30天,则第31天及以上参照以下标准:工作日出差按150元/天标准,非工作日出差按200元/天标准。非工作日出差,领取差旅补助后不再领取加班费。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 理事长审批权限:
⑴审批秘书长、财务总监的出差申请和出差费用的报销;
⑵审批出差时申请的宴请或礼品费;审批超过申请标准的宴请费或礼品费;
⑶审批超出出差报销规定标准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
⑷审批基金会被邀请外出参加的各种会议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审批出差期间发生的特殊费用。
2、 秘书长审批权限:
⑴秘书长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申请和审批本制度内规定的一般人员出差报销标准内的费用开支。
⑵审批一般人员出差中途停顿、逗留或改变出差路线的申请和相应发生的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出差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