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目前使用两种发票,一种是捐赠发票(收据);一种是普通发票。本制度所阐述的发票管理,是指基金会对捐赠发票(收据)、普通发票购置、开具、结存、保管、查询、核销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发票(收据)的全面管理工作。财务部要设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查询、核销等管理工作。不得向财政、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发票(捐赠收据);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个人的发票。
基金会的发票只限于基金会经营活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的发票出售、出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外出。
第四条  空白发票要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开具发票后方可加盖财务印鉴,不得将空白发票盖上财务印鉴备用。
 
二、捐赠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捐赠发票(收据)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查询、核销工作;负责建立《购置捐赠发票(收据)登记簿》和《开具捐赠发票(收据)登记簿》,并负责购置、开具捐赠发票(收据)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财务部长每月要对捐赠发票(收据)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六条  基金会只能向深圳市财政部门申请购置捐赠发票(收据),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捐赠发票(收据),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捐赠发票(收据)。购置捐赠发票(收据)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购置捐赠发票(收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必须按顺序号使用捐赠发票(收据),发票不得缺页、撕毁和拆本。开具捐赠发票(收据)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开具捐赠发票(收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交予捐赠人或捐赠单位。
第七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出纳人员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开具捐赠发票(收据)时要做到:
1、抬头处要填写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2、发票各联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一次填开,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要填写一致;
3、发票各栏目要全部、如实的填写,不得留有空栏目。不得隔行填写,不准留有空格,发生空格时,在空格处划一斜线注销(也称封闭线);
4、金额合计数的大、小写要一致,大写的金额合计数前用“(X)”符号
5、开具的发票应字迹清楚规范,不得潦草,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
6、开错发票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将开错的发票加盖“作废”戳记或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完整保存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出纳人员要将空白捐赠发票(收据)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每月要盘点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部长汇报。
出纳人员不得将使用的发票摆放在桌面上。发票开具完毕,应立即收入安全
处存放,防止丢失。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外部对捐赠发票(收据)的查询工作。外部查询人员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查询申请书,经财务部长审核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予以接待,并收托和保存查询信件。出纳人员必须现场陪查,不允许查询人员自行查询,不允许查询人员将捐赠发票(收据)带离现场。
第十条  捐赠方丢失发票要求补开的,出纳人员不得为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补开捐赠发票(收据)。特殊情况,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可根据捐赠方提供的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捐赠单位、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项目),查找出原捐赠发票(收据)存根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捐赠发票(收据)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捐赠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发票(收据)只限于本基金会经营活动使用,任何人不得将本基金会的捐赠发票(收据)转让、出售、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捐赠发票(收据);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涂改捐赠发票(收据);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捐赠发票(收据);任何人不得将捐赠发票(收据)携带外出;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二条  捐赠发票(收据)使用完毕,应按照深圳市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捐赠发票(收据)存根,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的保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为五年,保存期满后,财务部报基金会备案后,报经财政局(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普通发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是指基金会使用的除捐赠发票(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查询、核销工作;负责建立《购置普通发票登记簿》和《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并负责购置、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财务部长每月要对普通发票的购置、开具、保管、结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的审批手续,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规定办理。不得向税务局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普通发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普通发票。
基于税务机关对发票实行不定期的换版制度,基金会购买普通发票的数量原则是多批次少数量,最多为一年的使用量。
购置普通发票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购置普通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必须按普通发票的顺序号使用普通发票,发票不得缺页、撕毁和拆开使用。开具普通发票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开具普通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交予付款人。
第十六条  除捐赠业务外,基金会发生的其他业务收款均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发票的各联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一次填开;
2、发票各栏目要全部、如实的填写,不得留有空栏目。不得隔行填写。
3、开具的发票金额合计数的大、小写要一致;
4、如有填写错误的发票,必须注明“作废”,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付款方丢失发票要求补开的,出纳人员不得为其补开发票。特殊情况,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可根据付款方提供的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付款单位、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内容),查找出原发票存根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发票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付款方。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的使用、保管、查询等工作,均按本制度第八条、九条、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发票存根联的保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为五年,保存期满后,财务部报基金会备案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所属部门、员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买卖发票,将发票出售、出借、转让;
2、 未按财政部门规定购置、开具和管理发票的;
3、 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购置、开具和管理发票的;
4、 将空白发票事先盖章备用的;
5、 外出携带空白发票的。
第二十一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门店财务部。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